• 麻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 2019-09-18
  • 2019-09-19

麻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麻政规20191

                                          麻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麻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麻山镇政府各直属单位,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麻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麻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名单

          麻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918

麻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18日印制

                                               共28

麻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

第一条制定规则目的为了规范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称行政复议员会)工作程序,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黑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性质、职责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政府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讨论、议决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委员会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政法委书记,分管法制副长担任,委员由精通行政法律事务的人员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由政府聘任,任期三年,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第四条委员会办公室组成及职责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主任由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兼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依法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集中立案审查和决定受理

(二)提请行政复委员会议决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议决行政复议案件,并印发案件有关材料;

(四)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会议记录;

(五)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的落实

(七)起草、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八)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赋予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办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重事实重证据、重依据、重程序,并坚持民主集中制,客观、公正地审查、议决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不予受理程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坚持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日内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批准,并加盖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印章后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理程序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行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案件主审人员,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请书之日起两内,起草立案审批文书和提出答复通知书报送行政复议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在提出答复通知书上加盖行政复议委员会印章后送达被申请人。

第八条答辩程序请人接到提出答复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以下简称《行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向行政复议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九条审查人员确定由行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合议庭审查案件。

   第十条审查方式确定案件审查合议庭应当自接到被请人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据和他有关料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的审查方式审查案件。行政复议员会办公室可以视案情邀请熟相关专业知识行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听证审查

   第十一条案件审查延期、中止、停止执行程序案件审查过程中,需要制发期、中止等程序性行政复议文书的,由案件主审人员起草相关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加盖印章后送达当事人;需要制发停止执行等行政复议文书的,由案件主审人员起草相关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加盖印章后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办公室审查、领导议决案件程序件主审人员当在五日内起草结案审批文书和行复议结案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员会公室批准并加盖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发程序按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行复议建议书的,由案件主审人员起草相关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后送达有关机关

   第十四条委员会议决案件条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后认为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

第十五条办公室提请议决案件程序拟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的案件,由案件主审人员起草案件报告,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定是否提请行复议委员会议决。

   第十六条委员会议决案件准备程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议决案件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前五天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委员的专业特长,从委员中选定五至七人参加议,确定参加议决的委员情况不得对外公布。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前三天,将召开议决的时间、地点通知参加议决的行政复议委员员,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印发给参加议决的委员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员应当准时参加行致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因故不能参加议决的员应当提前两天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调整参加议决的委员。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决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会后将案件议决情况及时向行政复议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报告

(五)案件审查合议庭人员应当列席案件议决。列席人员不参加议决,不影响议决的结果。

(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情况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人员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委员会议决案件程序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全面听取案件主审人员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当事人情况,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采信证据情况,适用依据情况,案件争议焦点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拟处理意见等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案件相关问题向案件审查合议庭人员提问。

(三)行政复议员会件争议焦点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处理意见进行认真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

(五)主持人对审查处理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拟定处理意见,报行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议决。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八条政府领导决定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的意见,认为应提请政府领导决定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书,报送区政府领导决定。政府领导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不同意的,按照政府领导意见执行。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意见,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文书制发程序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的案件或政府领导决定的案件,案件主审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发行政复议文书。

第二十条议决纪律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时,参加人员应当遵守秩序。除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第二十一条保密规定参加行致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的人员、列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决案件的情况。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记录和行政复议案件合议笔录应当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查阅。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取消委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诉讼代理人经审查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二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保存。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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