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安置决定

麻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安置决定

为妥善解决麻山区麻山镇前进社区、麻山村受水汽片区和麻山街道中心社区居民住房保障问题,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合法居住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拟对麻山区麻山镇前进社区、麻山村,即东至西大坡岗,西至高速收费站、九坑加油站,南至李河沟,北至后沟以上范围内,受水汽侵蚀、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参与安置。麻山区麻山街道中心社区,即东至英林路,西至建设路,南至中心街,北至河滨路以上范围内,平房及附属设施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参与安置。

一、实施主体

麻山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单位

麻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签约

20268252026827日。

四、实施目的

本次安置工作以保障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为核心,针对麻山镇前进社区、麻山村受水汽侵蚀、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住房以及麻山街道中心社区房,通过自愿报名参与安置的方式,解决群众住房难题,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注意事项

1.自愿报名参与安置的对象为房屋产权人,身份信息需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姓名保持一致,房屋产权人、被委托人、合法继承人、产权人配偶且产权明晰的,可参与本次安置。安置补偿协议书需由房屋产权人签订。

2.自愿报名参与安置的房屋,为已办理合法权属登记的有证照房屋,无证照房屋不在本次安置范围内。

3.自愿报名参与安置的房屋,需满足基本居住生活条件,房屋结构完整。房屋部分倒塌、全部倒塌不具备基本居住生活条件的,不纳入本次安置范围,房屋价值评估将严格按照房屋当前实际状况开展。

4.现持有人通过买卖等方式持有多个非本人名下房屋的,不可合户安置。

5.原铁路部门颁发的产权证照与当地房屋登记机关颁发的产权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以登记发证机关查档回执为依据(由产权登记部门先行确认该房屋产权权属)实施安置。

6.补偿办法及标准,详见《麻山区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补偿方式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执行标准、经营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执行标准、非住宅房屋(仅限平房门市)产权调换执行标准部分;差价结算选房原则、住宅附属物及其他补偿、非住宅附属物及其他补偿部分。

7.奖励与补助,详见《麻山区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奖励123款内容;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奖励12467款内容。

8.自愿报名参与安置的,应当积极支持房屋安置工作,依法在签约期限内完成安置协议签订,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入住。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在本决定限定的期限没有完成搬迁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与本次安置。

此决定。

麻山区人民政府

202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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