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四十二问 读懂社会救助政策及温暖清单
- 发布者:麻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9日
- 来源:麻山区民政局
“民政牵挂‘救’在身边”
民政部门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宣传单
(2024版)
社会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社会保险的目标是防劳动风险,而社会救助的目标则是缓解生活困难。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社会救助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政策解答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就是百姓口中俗称的低保,是政府对于困难群众给予的保障性救助,帮助困难群众可以维持基本生活。
二、申请低保后会获得哪些方面的保障?
政府针对低保对象除了每月定期发放救助金以外,还会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三、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若申请家庭成员行动不便,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考虑三个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户籍状况条件:申请人需持有我市户籍;外地居民可以作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我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低保仅能在一个地区享受。
家庭收入条件:申请救助的家庭满足在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因病、因学、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就业成本及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部分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例:某城镇家庭3口人,家庭月总收入低于2130元(计算方法710×3)即满足条件。
家庭财产条件:①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30个月的城乡低保标准;②申请家庭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超过一年,且申请时评估价格不超过 5 万元、无船舶和60马力以上农机具;③虽有两套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城市35.49平方米/人,乡村32.25平方米/人)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书;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4.受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辅助证件(如残疾证)。
六、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七、怎样配合工作人员能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确认程序顺利进行?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声明对所提供信息负法律责任;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在审核确认通过后的次月,申请对象可以以家庭为单位领取到保障金。对于拒不配合的,可以终止审核程序。
八、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是否有身份限制以及家庭人数限制?
低保申请没有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家庭成员数量、领取养老保险等为由的限制条件。只要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财产符合低保政策规定,均可以申请享受相应保障。
九、当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2024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1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17元。低保标准不等于发放金额,实际发放的保障金额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例:①某城市家庭3口人,核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为300元,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10元,则该家庭每月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应为(710元/人-300元/人)× 3人=1230元。②某农村家庭3口人,核定家庭土地年收入6000元,此外无其他收入,则该家庭月享受最低保障金额为(517元/人×3人-6000元÷12)=1051元。
十、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何时发放?
纳入低保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一卡通”平台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银行卡(社保卡)中。
★十一、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1.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及以上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家庭财产满足低保家庭认定条件,有以下情况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是家庭有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已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或患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三是家庭中的1-6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
3.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十二、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加发政策?
我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1-4级伤残军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军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类群体,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5%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金加发。对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只加发一次。
根据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加发金额为710元/人月×0.15=106.5元/人月;农村为517元/人月×0.15=77.55元/人月。
十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后为什么姓名出现在政府公告栏上?
为保证低保确认工作的公开、透明、可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在所在村、社区开展公示工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纳入低保人员,还需在政府网站和村(社区)开展长期公示。
十四、为什么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核查,频率是多久一次?
对低保家庭采取定期经济核查是为了可以更加精准救助困难群众,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单独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在非定期核查期间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告知办理低保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十五、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政策?
对于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边缘家庭标准(城市1420元/人,农村1034元/人),给予一年期限的低保渐退期,渐退期间低保金按原金额发放,12个月后,经核实确已实现稳定就业创业的,再停止最低生活保障。
十六、什么情况下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最低保障金采取停发手续?
当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发生变化,超出低保政策规定的,需进行停发,或者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政策解答二】特困供养政策解答
十七、什么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俗称特困,指国家对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吃、穿、住、医、葬”等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是由原来的“三无”及“五保”政策统一而来。
十八、特困政策针对的是哪些群体?
持有我市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收入和财产满足低保条件)、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十九、特困人员还能享受哪些专项救助?
根据家庭困难类型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受灾救助、养老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二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方式有几种?
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居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二十一、如何申请特困供养救助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十二、申请特困供养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二十三、申请特困供养救助审核确认需要多长时间?
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工作一般情况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十四、哪些情形会终止特困供养救助?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超过认定标准;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二十五、特困供养救助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就会终止救助供养吗?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十六、当前我市城乡特困供养救助标准为多少?
我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按照基本生活标准加上照料护理标准进行核算,其中照料护理标准按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标准依次提高,目前我市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单位:每人每年、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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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基本生活补贴 |
照料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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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理 |
半自理 |
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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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特困 集中供养 |
11604 |
7212 |
7308 |
7404 |
城市特困 分散供养 |
11604 |
2220 |
3708 |
5556 |
农村特困 集中供养 |
11604 |
7212 |
7308 |
7404 |
农村特困 分散供养 |
8076 |
2220 |
3708 |
5556 |
二十七、特困供养救助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是否能够同时享受?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十八、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人能否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政策解答三】临时救助政策解答
二十九、什么是临时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针对个人及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三十、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几种?
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或提供临时住所,提供转介服务。
三十一、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为多少?
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根据不同困难类型给予1-6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三十二、申请临时救助是否有户籍限制?
目前我市已取消申请地限制,困难群众可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符合条件将及时给予救助。
三十三、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 申请家庭户口簿或申请人身份证;2.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及承诺书书面确认(签字或指印);3.家庭成员居住证(向居住地申请时提供);4.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此外,急难救助的还可再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
三十四、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需要15个工作日,情况特殊复杂的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适用紧急程序时,会先给予救助,待急难情形缓解后10日内,补齐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相关经办(签字、盖章)手续。
★三十五、临时救助是否有次数及救助金额上限?
原则上每年度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并且对同一家庭或个人实施的临时救助,年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
【政策解答四】流浪乞讨救助政策解答
三十六、如何定义流浪乞讨人员?
流浪乞讨人员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三十七、我市遇到流浪乞讨人员应如何处理?
可以询问该流浪人员是否需要救助,需要救助的可以引导或护送他们到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若是疑似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可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
三十八、面对职业乞讨者应如何处理?
职业乞讨者自身有劳动能力但不自食其力,通过伪装、欺骗非法获得收入。他们行动有规律;被政府工作人员劝走后,会更换地点继续行乞。市民可以直接拨打12345服务热线,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置,不要盲目施舍财物,避免爱心被利用,助长职业乞讨之风。
三十九、我市救助管理机构还可以为市民提供哪些帮助?
对走失人员提供寻亲帮助,对遭到家暴的妇女及儿童提供庇护和帮助,对滞留在我市的务工不着、寻亲不遇等无力解决食宿人员购买返程车票,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医疗、寻亲、护送返乡等服务。
四十、到救助站后,如何求助?
求助人提出求助原因和需求,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基本信息。经工作人员甄别属于服务对象的,给予登记、救助。
四十一、救助站救助的原则是什么?救助多长时间?
遵循“自愿、无偿、临时”救助的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四十二、离开救助站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可向工作人员提出离站申请,填写相关手续即可离站;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需由家属携带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与受助人关系的辅助证件,完成相关手续即可离站。
鸡西市“社会救助一类事”联办服务事项政策供给温暖清单 | |||||||||
暖心告知:有救助需求的居民可以到您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工作人员会结合您家庭的经济状况情况,一次性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或社会福利政策;还会结合您家庭其他困难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分办转介,尽快落实其他专项救助。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 | 认定条件 | ||||||
1 | 民政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认定 |
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货币财产低于30个月低保标准,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住房(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除外),或虽有两套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黑龙江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且名下无机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等(家庭所拥有的车辆购买时间超过一年,且申请时评估价格不超过5万元及60马力及以下农机械除外)。 | ||||||
2 | 低保金加发 | 对低保对象中的重残、重病、老年人、未成年人、军烈属及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低保标准的15%予以加发。 | |||||||
3 | 特困人员认定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 | |||||||
4 |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 为低保家庭中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特困供养机构的老年人发放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 |||||||
5 | 临时救助 | 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 |||||||
6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 家庭认定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倍,其他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 |||||||
7 | 刚性支出困难 家庭认定。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5倍,其他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 |||||||
8 | 取暖救助 | 我市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即可享受。 | |||||||
9 | 殡葬救助 | 我市户籍居民、驻鸡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单位牺牲、病逝现役官兵、指战员;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以及救助站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非鸡西市户籍但因突发公共事件在鸡西市市本级辖区死亡的人员;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无主尸体;按政策允许土葬的鸡西市市本级户籍少数民族居民。 | |||||||
10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特困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服务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和个人意愿予以救助。 | |||||||
11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 工程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
12 |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 具有本市户籍的0-18周岁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执行。孤儿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
13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认定 |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 |||||||
1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 经残联部门认定,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
经认定,符合低保对象条件且经残联部门认定残疾等级人员。 | |||||||||
15 |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 (1)具有我市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人员。 (2)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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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60周岁以上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均可享受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
17 | 链接慈善救助 | 符合慈善救助项目的覆盖人群类型。 | |||||||
18 | 政府公益救助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低保、特困、低保边缘等低收入群体中需要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类救助,且符合服务类救助条件的对象。 | |||||||
19 | 残联 |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 根据残疾人实际情况和需求,设置合理的培训项目,通过培训使残疾人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 ||||||
20 | 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 创业补贴申领 |
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扶持、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疑似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申报) | |||||||
21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燃油补贴申报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我市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
22 | 教育 | 普通高中国家 助学金 |
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23 |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活费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24 | 学前教育幼儿园 学费资助 |
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相关贫困佐证。 | |||||||
25 |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 学校就餐补贴 |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段寄宿制学校住宿的低保家庭学生。 | |||||||
26 | 中职国家奖学金 | 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年奖励名额由国家确定。 | |||||||
27 | 教育 |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 1.高校新生或在读大学生。2.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曾获得过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28 |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免学费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
29 | 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30 | 普通高中学校免学费 |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 |||||||
31 | 中小学生课后服务费 优惠政策 |
享受低保家庭政策学生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 | |||||||
32 | 人社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域内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
33 | 职业介绍 | 贫困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 | |||||||
34 | 住建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无住房、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家庭唯一住房经鉴定属危房;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未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5年内无被清退出公租房保障或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记录。 | ||||||
35 |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认定 | ||||||||
36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审核 (初审) |
经民政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分别为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县级住建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 | |||||||
37 | 医保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经残联部门认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员。 | ||||||
38 | 医疗救助 对象手工(零星) 报销 |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为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 |||||||
39 | 工会 | 困难职工救助 | 一、国家级困难职工:(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 倍的职工家庭。(三)意外致困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或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纯收入扣减因意外产生的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二、省级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家庭人均纯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 2 倍至3倍的职工家庭。其他条件符合国家级困难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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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司法 | 对公民法律援助 申请的审批 |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3)请求发给抚恤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因经济困难(收入低于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下同)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
41 | 政法委 | 司法救助 | 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于权利遭受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 | ||||||
42 | 卫健 | 疾病应急救助 | 在鸡西市境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服务对象。 | ||||||
43 | 发改 | 物价补贴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
44 | 发改及相关企业 | 水费优惠政策 | 经市民政局认定的特困家庭。 | ||||||
45 | 污水处理费 优惠政策 |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户。 | |||||||
46 | 电费优惠政策 | 城市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 | |||||||
47 | 垃圾处理费 优惠政策 |
持有失业证的失业人员;持有低保证并符合低保对象身份的人员。 | |||||||
48 | 数字电视基本收视 维护优惠政策 |
(1)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特困户;(2)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确定的贫困线的贫困户、领取政府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用户。 | |||||||
49 | 应急 | 受灾人员救助 | 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在口粮、衣被、取暖方面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农村居民。 | ||||||
50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鸡西分公司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 |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或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交强险投保、承保情况无法查明的,或车辆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人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或办理丧葬事宜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垫相关费用。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致残,而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标准的,或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标准的,可申请一次性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