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山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麻政办规〔2024〕1号
麻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山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麻山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麻山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麻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印发
共印15份
麻山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队伍保障
6.2 群众安全防护保障
6.3 物资装备和资金保障
7. 宣传与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定义与说明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增强我区应对地质灾害能力,提高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损失,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鸡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麻山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包括抢险救灾、物资供应、交通运输、治安保卫、恢复重建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各负其责,由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协调一致。
(2)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结合实际,以麻山镇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3)防救结合,着重预防。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同时,重点抓好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1.5 灾害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大小,一般划分为特大型地质灾害,大型地质灾害,中型地质灾害,小型地质灾害四个级别。
地质灾害等级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 害等级 |
灾情分级标准 |
险情分级标准 |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 |
需搬迁人数 |
潜在经济损失 |
|
特大型(一级) |
30人以上 |
1000万元以上 |
1000人以上 |
1亿元以上 |
大型(二级) |
10人以上-30人以下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
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中型(三级) |
3人以上-10人以下 |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
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
小型(四级) |
3人以下 |
100万元以下 |
100人以下 |
500万元以下 |
注: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设立麻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局长
成员: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麻山镇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区水务局、区公安局、区公安交警支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应急工作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区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3)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4)统一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全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5)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6)负责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2.2 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职责:
(1)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组织落实;
(2)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紧急救援队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3)负责督导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抢险装备保养维护;
(4)负责汇集、上报地质灾害情况及救灾进展情况;
(5)负责将预警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6)提出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
(7)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准备和整理归档;
(8)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现场灾害评估工作,并对灾区重建工作提出建议;
(9)负责处理区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工作机构
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急需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为11个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
组长单位:麻山区人武部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麻山镇政府
负责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2)社会救助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麻山镇政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区卫健局
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麻山镇政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用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
(4)物资供应组
组长单位:区政府办
成员单位:麻山镇政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粮食供应,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设施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住建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麻山镇政府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证供水、供电、通信等生命线工程免遭破坏,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水利、通信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6)救灾资金组
组长单位:区财政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做好应急救灾资金准备、调拨、使用、管理。
(7)交通运输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成员单位:区交警支队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组织交通运输企业参加抢险救援,保证人员运送和救灾物资运输,确保道路畅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治安保卫组
组长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公安交警支队
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重要场所,做好救灾物资安全保卫工作。
(9)灾情技术组
组长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状况、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水情和汛情、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控制灾情进一步发展,掌握灾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
(10)宣传报导组
组长单位:区宣传部
成员单位:麻山镇政府
负责抢险救灾现场录制和抢险救灾情况宣传报导。
(11)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麻山镇政府
区发改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负责恢复重建工作的规划和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恢复重建资金的准备、调拨、使用、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灾区基础设施修复,被毁坏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修复和重建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地质灾害预警和预防机制是提前识别地质灾害的前兆,在第一时间对空间区域内地质灾害趋势的紧迫性作出预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作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预防预警信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要在汛前按照气象局区域内全年降雨预测,结合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及地质灾害分布图,划分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范围,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情况进行预测,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3.1.2 信息监测与报告
地质灾害易发地群测群防网点负责观测地质灾害宏观异常,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对全区各类地质灾害观测信息进行接收、储存,常规分析处理,进行灾情跟踪,必要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形成地质灾害预报意见。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拟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每年汛期到来之前,区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部署汛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启动群专结合的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对区内地质灾害重点监测和防范,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进行实地巡查,做到汛前早部署、汛期强管理,缩小灾害影响范围。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发放“避险明白卡”
为增强和提高群众防灾意识和能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级别,由高到低分为4个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与灾害分级级别一一对应。
特大型(一级)—采用红色表示。
大型(二级)—采用橙色表示。
中型(三级)—采用黄色表示。
小型(四级)—采用蓝色表示。
(2)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根据对地质灾害体的监测和气象降雨资料分析,对将发生的地质灾害体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3.4 信息报告
3.4.1 分级报告
(1)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区应急指挥部应于30分钟内报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1小时内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3小时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省应急管理厅,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
(2)发生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应于1小时内报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2小时内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4小时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省应急管理厅,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
3.4.2 报送内容
首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类型、初步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续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伤亡、失踪人员、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级、灾害体规模、可能诱发的因素、地质成因、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等。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1)应对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一级响应。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长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副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的指挥和处置。
(2)应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二级响应。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由分管副区长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副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的指挥和处置。
(3)应对中型地质灾害,启动三级响应。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由分管副区长任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麻山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副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的指挥和处置。
(4)应对小型地质灾害,启动四级响应。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由麻山镇政府负责启动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总值班室。由麻山镇政府主要领导全权指挥。必要时,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开展工作。
4.2 应急响应结束
(1)经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鉴定、评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报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区政府批准后,应急工作结束。当地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
(2)小型地质灾害由发布启动预案的麻山镇政府宣布应急结束;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3)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要做好灾区房屋重建工作。区卫健局要做好灾区污染物的收集、监测及清理工作。区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统一发布相关的救援及处置信息。
5.2 调查评估报告
小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由区政府负责编写;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写。调查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由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编制。
(1)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事件,区应急指挥部要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组织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10日内,将调查结果编制成地质灾害调查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区政府。
(2)对小型地质灾害事件,灾害所在地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组织成立调查小组,在宣布应急结束后10日内,将调查报告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方案等。
6. 应急保障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应急抢险队伍、人员及后勤保障由麻山镇政府负责,在超出麻山镇政府承受能力时,可报请区政府批准,根据灾害地点、等级等具体情况,启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1 救援队伍保障
人员抢救队伍:麻山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包括2支救援分队和1支医疗救护队,共 105余人组成。
一分队:麻山区地质灾害抢险队,由区消防救援队组成,队员10人,队长为区消防救援队队长;
二分队:麻山区公安分局救护大队,由区公安分局组成,队员15人,队长为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医疗救护队:由区卫健局和区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人员组成,队员20人,队长为区卫健局副局长。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应急救援队应服从区应急指挥部调遣,迅速赴灾区开展救援工作。
6.2 群众安全防护保障
麻山镇政府负责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范围、路线和避难场所,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6.3 物资装备和资金保障
灾害现场所需的各种车辆和特种设备保障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负责。
区应急管理局、麻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和安排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管理,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救灾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统一安排,区财政局具体负责筹集、拨付。
7. 宣传与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
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负责宣传和解释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相关的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地质灾害应急意识和响应政府应急行动的积极性,增强民众自防、自救、互救自觉性,开展地质灾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范活动,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每年在汛期前组织1次应急演练活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训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部门职责积极参与应急演练和培训,使工作人员熟悉应急预案程序,掌握灾害处置方法,并根据应急演练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预案。此项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应急演练计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提供技术支持。
8. 附则
8.1 名词定义与说明
(1)本预案所称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等。
(2)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灾害即将发生,已出现灾前征兆的危险情况。
(3)灾情是指灾害已经发生所面临的情况。
(4)地质灾害应急是指需要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包括灾前应急准备、临灾应急防范措施、灾后应急救援等应急反应行动。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奖励
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灾情、险情报告及时而避免大型损失的;
(2)出色完成应急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3)及时控制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保护公共财产、个人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5)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6)其他有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应急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因其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大型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本预案规定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职责义务的;
(2)违反区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应急任务的;
(3)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脱离岗位、玩忽职守的;
(4)瞒报、谎报灾情、险情的;
(5)其他行为影响应急行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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