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现我市殡葬基本服务的普惠性和均等化,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对象

(一)具有鸡西市市本级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鸡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单位牺牲、病逝现役官兵、指战员。

(三)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以及救助站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非鸡西市户籍但因突发公共事件在鸡西市市本级辖区死亡的人员。

(五)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无主尸体。

(六)按政策允许土葬的鸡西市市本级户籍少数民族居民。

二、减免标准

(一)基本服务免除项目和标准

1.遗体接运费(中档殡葬专用车,市城区内接运320元/具、次)。

2.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柜60元/天,3天内按实际发生计算)。

3.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200元/具)。

4.骨灰寄存费(普通骨灰盒寄存格位1年以内120元)。

依据发改部门核准的现行殡葬四项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实际发生服务项目费用予以减免,最高免费额度为820元。若治丧人自愿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者更高档次服务而产生的价差,以及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所产生费用,由治丧人承担。

(二)特殊群体免除项目和标准

1.对驻鸡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单位牺牲、病逝现役官兵、指战员,英模、因公牺牲的民警,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免费提供一次性纸棺、遗体美容,同时免除告别厅使用费。

2.对特困供养对象、孤残儿童、最低生活保障群体免除3天内普通遗体存放间费用,免费提供一次性纸棺和保障类骨灰盒(放弃减免服务的不另行补贴差价)。

三、办理程序

市本级殡葬服务机构按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标准直接减免,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死亡医学证明书》。

3.丧属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4.逝者为驻鸡部队现役军人、武警部队官兵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消防救援单位指战员英模、牺牲的民警,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相应证件。

5.逝者为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及救助站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出具医院、公安、民政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6.非鸡西市户籍但因突发公共事件在鸡西市城区死亡的人员由处置单位提供遗体火化相关材料。

7.无名、无主尸体,应提供由公安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8.对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居民,由治丧人凭死亡证明向户籍地殡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对本市市本级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或在市域内跨县(市)火化的,申请人持异地火化证明以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于火化之日起6个月内向户籍地殡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殡葬服务机构支付殡葬基本服务费(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补助)。

四、资金保障

市本级内殡葬服务机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公办及民办殡葬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核定免除数额,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其中,公办殡葬服务机构核定后的减免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公办殡葬服务机构;民办殡葬服务机构核定后的减免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至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拨付至民办殡葬服务机构。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实际减免数额每年6月末和11月末各办理1次结算,也可根据殡葬服务机构实际情况调整结算周期。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本级区域。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规范免除对象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按标准执行。财政部门负责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辖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及纸质《死亡证明》的统一管理,卫生机构做好在医院救治的死亡患者和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明》签发、保存及信息报告与核对等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凭据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办理逝者户籍注销、信息登记和保存。负责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签发与登记;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本办法自2023年1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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